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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草案范本

作者:admin日期:2023-03-27 04:15:07浏览:17分类:跨境电商

在国外代购的APP上买了东西,过海关的时候需要多交税吗?清关怎么办?

要交税的

1、国外代购一般是通过快件邮递到国内的,海关规定邮递进境的要交行邮税,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2、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3、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

4、行邮税是一个综合性的税率,包含了三项税种要素,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新的行邮税政策,将此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税目1、2、3的税率分别为15%、30%、60%/4本次行邮税政策调整,只涉及行邮税的税目和税率,邮递物品50元免征税额的规定并没有变化。

4、有关媒体所称的“取消50元免征税额”是指跨境电商而言,对个人邮递还是50元以下免征行邮税。具体适用哪种税目税率还是要看你购买的具体个人物品,一般来讲,奢侈品和高档化妆品可能税率较高,而婴儿用的奶粉和护理用品之类则税率较低。

清关怎么办:

清关(Customs Clearance)即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或出口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放行——海关放行有以下几个步骤:

1、一次放行

2、开出查验通知书或无查验直接2次放行

3、查验后,做关封后放行。

4、运输前需注意是否商检局开具动卫检查验联系凭条。如有动卫检查验,则需提前半个工作日预约。动卫检查验必需去查,逃检所产生的 费用是RMB2-5万之间或暂停其单位报检资格。车队需在港区排提货计划,如:港区计划,理货,放箱计划等。一般情况是提前1个工作日 排计划。

5、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安排仓储、分销出运。将税单送到税务局抵扣增值税。进口海关监管货物则在其监管期限内不得转让,如需转让则需向海关再次申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 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3、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 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 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4、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 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 规定。

5、第五条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欧盟政府的电子商务对策是什么?

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

 1998年,欧盟电子商务销售额为6.5亿元,1999年为17亿美元,预计到2003年仅欧洲地区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到340亿美元。这些数据说明,欧盟将电子商务视为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主导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把电子商务的发展看作是欧洲地区在未来全球经济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因此,自1997年欧盟便从战略的角度来制定和规划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框架,以指导欧洲地区15个成员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无论在立法思想、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很先进的。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从宏观的角度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行动原则。这个方案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认为,关于电子商务的任何规章制度必须与其在WTO框架下相关的承诺或义务相协调一致。同时,该方案还指出了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满足的条件。虽然《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是从欧洲共同体的地区联盟的角度来制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以效仿的政策制定的模式。

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Internet的商业竞争,扩大Internet的商业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名为“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以作为其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和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之一。电子欧洲行动计划是一个政治协议,其目的是确保欧盟所有成员国能够从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化中受益。它也是欧盟在电子商务里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

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电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成员国开放在线服务的市场;②成员国不对电子商务合同的使用,加以限制;③为仅作为第三方的信息传输管道的中介创设了责任豁免;④要求标明属于电子形式的广告信息;⑤允许律师、会计师在线提供服务;⑥要将国籍法和来源国法作为适用于电子服务的法律;⑦允许成员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煽动种族仇恨,保卫国民的健康和安全,对来自他国的电子服务加以识别;⑧确定提供电子服务的公司所在地,成为其实际开展营业的固定场所,不论其网站设在何处。“电子商务指令”是欧盟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它确立了欧洲单一市场准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因各国制度不同而导致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受限的局面,从而推动泛欧在线服务的开展。

《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电子欧洲》和《电子商务指令》三个文件为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此外,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诸如金融服务、数据安全、个人隐私权、网络犯罪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应对这些问题制定一系列指令和立法等。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内容

1.电子支付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贸易中,订货和付款手续都必须在网上完成。这时就需要银行能够提供一种特殊的金融支持。这种金融支持由银行在网络上对交易资金进行电子划拨,此即为电子支付。安全的电子支付系统对于发展BTOC商务活动是非常必需的。如果缺乏一种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跨境在线服务支付手段,将大大削减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最终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最常见的就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记账结算,此外也可以采取电子汇票、电子货币的方式。在目前电子支付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很难制定合适又实用的政策。因此,欧盟正和在相应的国际论坛上的其他政府及组织一起合作,全面考虑已经出现电子支付方面的问题。

2.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合同中,欧盟还要求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应该与传统的签名一样具有效力。当然这种签名应该首先经过相关的认证部门的鉴定。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10月以通讯的方式发布了一份《数字签名框架指南》的文件。该文件认为由于各成员国对于认证部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技术认证的要求和规定不同,使加强欧洲共同体内的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的国家间市场是支离破碎的,所以欧盟委员会建议引入《数字签名的框架指南》,以改变这种状况。同时,欧盟认为,制定的数字签名框架中应该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支持认证过程的法律基础,包括出现的九字鉴别和认证技术;认证程序的可应用性;在应用认证技术的情况下,用户、供应商和第三方所担风险与责任的分配;以及使用注册认证所产生的特殊问题等等。

3.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

2001年5月欧盟发布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这意味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新国际版权条约即将生效。在这个版权指令中,欧盟对各成员国存在分歧的复制权的定义进行了协调,并将互动式的“按需提供”传播行为涵盖在传统的传播权中。此外,欧盟对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义务、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也作了很具体的规定。但欧盟的版权保护指令明显地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有意或无意地给忽视弱化了,这被有关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挤压。

4.关税和税务方面的政策

欧盟认为,各成员国原则尽管同意不向希望通过网络空间做生意的公司实行新的贸易壁垒或者征收新的税种,但并不认为“Internet”应当成为全球的免税商店。对于在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只适用现在的税务制度,而不征新的税种,欧盟认为要根据电子商务的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现在的税务制度对于采取间接电子商务是完全适用的,这种贸易方式与传统的邮政、电信服务相类似,对于直接电子商务而言,虽然不需要制定新的税务制度,但是必须做一些调整和修改,同时加强国家间税收方面的合作,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成功的税收方面的应用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联盟的合作。

5.网络犯罪方面的政策

1999年欧盟就反对网络犯罪提出过若干建议,并向欧洲联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同时提交有关网络犯罪的报告。该报告概要介绍了反击网络犯罪的协调配套政策,并阐述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必须措施。2000年4月,欧洲议会起草了一份名为《网络犯罪公约》的草案,它将成为第一个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草案阐述了各种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数据滥用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及程序,这个文件的目的是协调网络犯罪的各国家间的规定,以便利在欧洲议会的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调查、取证等工作。这个草案于2000年11月经专家组定夺,2001年8月欧洲委员会部长会议签署公布实施。

6.保护消费者方面的政策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第4条至第12条具体规定的消费者在远程服务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退回货物的权利等等。欧盟认为这个指令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金融服务等。

启示和借鉴

1.电子商务框架与相关法规细化的关系。欧盟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受制于不断发展的技术原因,电子商务的框架必须是灵活的,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僵化。在《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里,欧盟仅仅是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阐述,从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入手。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就需要一种细化的具体的条款来归制电子商务中的相关问题,所以框架细化的过程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步完成的。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框架的制定也可以这样走。首先制定一个框架性的、可扩展的基本法律文件,采取综合法的形式。通过确立电子商务基本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系统阐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描绘未来全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蓝图,然后对这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等。

2.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考虑调整和完善传统的商务法,从而使过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适用性,并且可以边制定边完善。欧盟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时,就是将1968年布鲁塞尔会议中的协定更新的基础上来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的,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在发展,需要循序渐进地制定相关政策。

3.企业界的参与。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主体的作用,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主导力量,要建立良好的支撑政策环境,必须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角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网上安全保证措施等,都需要企业的参与和配合。欧盟在制定“电子欧洲”行动方案时,就邀请了各成员国的企业界代表,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并最终形成了一个《欧洲中小企业进入数字经济》的信息社会会议报告,以促进各成员国内的中小企型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运用。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此外,中国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要学习并借鉴欧盟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体系。

电子商务法的最高处罚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草案亮相 网络刷单最高处罚5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12-20 08:59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发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发

呼唤已久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12部委参与立法。草案首次定义电子商务以及第三方平台,明确电商需办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不得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刷好评或删差评,违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草案还对跨境电商、电子支付、快递等作出规定。

电商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对实践迫切需要的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会上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用15字概括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但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突出矛盾、问题。

昨日亮相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共8章94条,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数据信息、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均有专门的章节。

电子商务法的定位是综合性法律,立法宗旨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吕祖善指出,鉴于电子商务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立法必须给创新留有够空间,不可能也不必包罗万象、事无巨细,主要针对重要而且实践迫切需要的制度安排作出原则性规定。

“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吕祖善指出,要促进发展,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法立法还鼓励形成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发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商经营者形成的市场内生机制作用。

吕祖善还提到,电子商务法规范与保障并重,对电商明确了资质条件、公示和审验义务、服务安全等,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注重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为何对电商专门立法?

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需综合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安全法、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已有相应规定让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什么还要一部专门电子商务法?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

电商立法终于要实现了?

如今,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愈发突出,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不能满足对电商监管的现实需求。近日有消息称,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今后,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问题以及数据信息的保护问题等都将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平台追责:界定身份是关键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假冒伪劣、虚假打折等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商家诚信缺失,另一方面,作为承接各家电商、网店的载体,电商平台也难辞其咎。而《电子商务法》将对电商平台追责机制进行更细化的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表示,电商平台也分两种,一种是淘宝那种只提供平台服务的平台,另一类是如京东等既有自营板块,同时也给一些商家提供服务的平台。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都收取了一定费用,那么从权责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平台对于商户和商品都有一套筛选机制,如果通过筛选的商户和商品再出现问题,平台肯定要担责。”洪涛表示。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薛军则认为,平台是否该担责应该根据网络交易中介者的参与程度和身份来界定责任。“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有问题,并要求平台下架商品,或者查封店铺时,平台应当积极履行这方面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原则上可以免责。但如果平台以某种方式参与交易,比如成为广告推荐者,那么平台所负的责任也要相应加重。”薛军说。

信息保护:既抓源头也靠监督

置身于大网络、大信息时代,用户的个人隐私往往自身难保,网购、海淘更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面对铺天盖地、不知来源的垃圾信息推送以及潜在的诈骗风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又该如何保障?

实际上,针对消费者隐私泄露问题,国内已出台过相关的法规办法。去年“3·15”,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副主委、河海大学副校长陈星莺建议,应加强对数据源头的管理。他表示,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电商监管平台及数据库,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此外,他还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发布对电商品牌和电商的专业信用评价,用口碑和信用形成诚信交易的生态圈。

洪涛则建议,除了要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密之外,电商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失信情况以及消费者维权等信息也要及时公开、交换和共享,形成多方监督,共同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事实上,业内一直呼吁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但在薛军看来,完全可以利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契机,把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这也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供经验和前提。

跨境电商:轻立法重监管

谈及电子商务,就不得不提跨境电商。实际上,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就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一个章节。不过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对于跨境电商的立法不应过于细致,制定出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即可。

薛军认为,因为跨境电商所涉及到的部门过多,目前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确定一些协调机制等内容,可以说是一个框架。“电子商务立法的层级比较高,不太可能规定得过细,而在跨境电商方面,更需要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多部门互相协调。”薛军说。

“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创新能力和变化也无确定轨迹可循。”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说道,正因为如此,这方面法律的制定也无法特别具备前瞻性。相对的,为了不给跨境电商套上沉重的枷锁,鼓励跨境电商能够自主创新发展,与之对应的法律尽量规定一些原则性问题即可,因为通过事后监管同样可以达到把控和约束的目的。

而在洪涛看来,有关跨境电商方面的立法不能只着眼于国内,同样也要跟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进行对接和适配。“跨境电商经常会涉及到双边及多边的贸易规则,因此,新的法律既不能和现行的法律在实质内容上产生冲突,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国际贸易通用的法律和规则。”

本专稿由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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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国内电子商务起源已久,如今看到的电商蓬勃发展其实也是国内电商厮杀整合的结果。早期电子商务仅仅处于想象阶段,对未来前景一无所知。

1.萌芽引入阶段(1991——1999年) 最早的电子商务——EDI电子商务。Internet电子商务起步于B2B,1997年,我国最早的两家电子商务公司——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和中国化工网分别上线,两家公司都是从事B2B业务。 早期的电子商务零售网站典型代表有8848、携程网、易趣网、当当网。1999年9月,招商银行率先在国内全面启动“一网通”网上银行服务,成为国内首先实现全国联通“网上银行”的商业银行。 在萌芽引入阶段,电子商务的全新概念开始引入,但新经济的前景还只是处于想象阶段,真正的互联网应用市场还没有形成雏形,电子商务环境远未成熟。网络零售刚刚起步,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没有体验到网络购物的便捷和乐趣。而在企业电子商务方面,还基本停留在概念阶段,甚至简单地认为电子商务就是无纸化办公。

2.波动培育阶段(2000——2009年) 2000年国际互联网泡沫破灭,我国电子商务也进入寒冬期,泡沫导致一批电商公司关闭。非典带来新机遇,非典期间,诞生了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上比较重要的两家网络零售公司,即京东和淘宝。

易趣与淘宝之争是电子商务发展史中第一次最激烈的同业竞争,淘宝网2003年上线,淘宝网采取免费策略与行业老大eBay易趣开展竞争,淘宝免费策略是重大创新,后来免费被列为互联网思维之一,并由免费进一步发展到补贴。C2C成为当时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包括B2C和C2C)的主流商业模式。 在波动培育阶段,历经互联网泡沫和金融危机的煎熬洗礼,2008年我国成为全球网民最多的国家,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万亿元,2009年网购人数突破1亿,鉴于我国巨大的网络市场规模和全民高涨的创新创业热情,似乎任何障碍也阻止不了我国电子商务前进的步伐。

3.剧烈竞争阶段(2010——2014年) 2010年倍受瞩目的是销售衬衫的凡客诚品。农村电子商务也不乏亮点,沙集模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民通过网店生意,走出了一条以信息化带动了工业化发展的新路。在政策利好、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和社会化投资的多重因素驱动下,2011-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继续高速增长,其中网络购物市场依然火爆,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大幅度提高。这期间,每年的11月11日成为人们期待的网络购物节,苏宁易购、京东、国美等电商巨头发起了“史上最大规模”的电商价格战。

在剧烈竞争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经历了迄今为止竞争最为激烈的时期,竞争范围之广、参与企业之多、投入资本之巨、大战之密集、影响之深远在我国商业史上都是罕见的,很多竞争案例堪称商战经典。在某种意义上讲,剧烈的市场竞争成就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2014年年底,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全面超越欧盟、日本等经济体,在部分领域已经比肩美国。

4.稳定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 进入2015年,资本推动下的动人心魄的倾力搏杀渐行渐远,握手言和成为这一年的主旋律,2015年被人们称为合并年,一系列合并事件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即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 2015-2017年网购人数、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网络零售交易额与2010-2014年相比规模明显增大,但增长速度放缓。同时,这一阶段电商龙头企业纷纷出海(跨境电商)下乡(农村电商),说明传统的电子商务市场已经由蓝海逐渐变为红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

5.2018下半年年开始,国内市场趋于饱和,商家竞争激烈,价格逐渐透明化,单品利润大幅减少。新进商家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跨境电商势头开始兴起。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兴起,政府下发红头文件开始对外贸易大力扶持。国内低廉成本商品通过亚马逊平台发往国外,单品可获得数十倍利润,未来电商创业群体将集中到跨境电商上面。(关于亚马逊无货源线下实操可联系笔者)无论是新近电商创业者,还是国内电商转型,跨境电商都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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